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1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200号2幢2301-2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1幢-A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沪73知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保全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因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沪73知民初1187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2023年1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