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7646号 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1幢-A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1号2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之声一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水泉路88弄。 负责人:***。 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之声一期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作为施工承包方与两被告签订《停车系统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水泉路88弄,项目名称为地面出入口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改建工程,工程总造价5万元。目前工程完工并投入正常使用已近3年,然工程款被告方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蒋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