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7646号
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1幢-A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1号2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之声一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水泉路88弄。
负责人:***。
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之声一期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作为施工承包方与两被告签订《停车系统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水泉路88弄,项目名称为地面出入口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改建工程,工程总造价5万元。目前工程完工并投入正常使用已近3年,然工程款被告方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蒋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