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中东磷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381号
原告: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石北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8栋3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61126766F。
法定代表人:过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东磷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汽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808298XF。
法定代表人:赵益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东磷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1元,减半收取2680.50元,由原告广州力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志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邵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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