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邮电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邮电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邮电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松花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掾,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黄泥沟7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辽宁邮电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1民初4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辽宁邮电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首先,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中含有“工程分包合同”字样,就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不对与管辖相关的全部案件材料加以审查,系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合同是名为工程分包合同实为劳务合同,争议标的为劳务费而非工程款。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中已经提出充分理由: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公司对上诉人公司具有从属性,后者对前者具有管理、监督、教育及帮助等职责,前者处于被支配地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2、被上诉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只具有劳务派遣资质。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等行政许可,依法不能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而只能提供劳务服务。3、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开具的是“建筑服务”劳务发票,适用3%征收率,而不是9%税率的工程款发票。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双方对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认识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其次,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情形并不一致,是事实认定错误。该案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裁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审理。情形与本案完全一致。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大连市西岗区,故本案应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系依据双方签订的《2021年中国联通辽宁大连市政迁改二期工程等4项工程分包合同》。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上诉人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负责审查被上诉人的施工资质,进行生产施工监督,而被上诉人作为承包人,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故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审法院初步确定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本案系劳务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案涉合同包含的4项工程均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伸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