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972号
上诉人高密市东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东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瑞泰炉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瑞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5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高密东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高密市,且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现场,因此,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济南市章丘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正确,本案应由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济南瑞泰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未履行完的合同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由此引发的不同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上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能确定管辖法院,应为有效。本案原告为济南瑞泰公司,其依据约定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高密东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辉审判员***审判员杨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