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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308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3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C-111室。 申请执行人***依据穗劳人仲【2022】1130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42,337.66元。 本院受理后查明,穗劳人仲【2022】11309号案中被申请人上***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穗劳人仲【2022】11309号案中被申请人上***建设有限公司已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