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308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3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C-111室。
申请执行人***依据穗劳人仲【2022】1130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42,337.66元。
本院受理后查明,穗劳人仲【2022】11309号案中被申请人上***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穗劳人仲【2022】11309号案中被申请人上***建设有限公司已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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