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623XG,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昭阳路于滨州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BXR081Q,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大楼30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70505.86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963.86元。(2022)鲁1102执4848号案件案款转移至本案16102.79元。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将案件执行款386608.65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转案件执行费5458元。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2)鲁1102民初6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3)鲁110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