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48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昭阳路于滨州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286623XG。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大楼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BXR08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款237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庭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48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嘉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