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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照锦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民初627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港区。 被告:日照锦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潍坊路与昭阳路交汇处**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锦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以打算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