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民初627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港区。
被告:日照锦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潍坊路与昭阳路交汇处**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锦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以打算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