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04执恢1号
**、唐日东、辽宁省元宝热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日东、辽宁省元宝热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省元宝热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款60000元、自行交付6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剩余债权。执行费1700元已由被执行人辽宁省元宝热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