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289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芸、汪云,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专,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地建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红专、湖北地建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熊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丁侃雯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