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1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泽商初字第00277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集镇***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淮安市东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朱坝街道工业集中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淮安市东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