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恢768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70060006544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47号中储物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木兰。
被执行人: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3321E,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陶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友。
被执行人: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5919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潘光林。
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申请执行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民终2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61344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期限1年。目前,被执行人正在提出执行异议,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后再行处置。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庄宜霖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