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昌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卞浦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靖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昌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吴宁丹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陶吴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潘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陶建路。
法定代表人:孔令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狮山路35号1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西开发区淮海路。
法定代表人:靳德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河北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南京昌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东海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王学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林杉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