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山东佐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954号
原告堡密特建筑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ITZSI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春堂,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佐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IEC国际企业中心1号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生,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堡密特建筑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佐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堡密特建筑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堡密特建筑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堡密特建筑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