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534号之一
申请人: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IEC国际企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8A960H。
法定代表人:王乐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范明,上海瀛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园园,上海瀛泰(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麓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和谐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5TRW61。
法定代表人:刘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00006768311119。
法定代表人:李树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麓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212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麓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212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