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麓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9553号
申请执行人: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8A960H,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格瑞斯小镇。
法定代表人:王乐文,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麓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5TRW61,住所地兰山区解放路158号和谐广场三层0133F3-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庆龙,经理。
被执行人:刘扬,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民终558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佐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麓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扬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悬赏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9634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朱崇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