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6347号
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