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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6347号 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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