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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与金刚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4731号

原告: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开元**商业办公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祝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生物纳米园******v>

法定代表人:CHENHAIYUN(陈海云)。

原告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