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天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锦天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锦天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902、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付利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天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锦天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檀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