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襄樊天涯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执行的襄樊天涯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5)樊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襄樊天涯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及违约金127923.5元、案件受理费等。2020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在执行中,首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已有的银行账户;同时,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综上,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余额,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襄樊天涯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国强
执行员 乔朝阳
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舜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