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迪元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帝元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成达齿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206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帝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I-5小区A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昱霖,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成达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帝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成达齿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元。现被申请人烟台成达齿轮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缴纳保证金115000元,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向本院足额缴纳保证金115000元,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成达齿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