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925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青岛耀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耀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本院未查找到被告,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公告送达需原告预交公告费,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致使本案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陶 军
人民陪审员 韩美建
人民陪审员 邰振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