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茂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耀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925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青岛耀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耀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本院未查找到被告,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公告送达需原告预交公告费,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致使本案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陶 军

人民陪审员  韩美建

人民陪审员  邰振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