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江园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2052242U。

法定代表人:甘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44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28665W。

法定代表人:沙正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057.76元[其中支付工程款工期延误违约金66799.76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应支付的工程款142082.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91元、案件执行费90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