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44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筑机械起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9752481W,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开发区(***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坤。
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2052242U,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筑机械起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4诉前调确1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区××街道××江××室的不动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未结被执行案件,案由均为票据追索权纠纷,除上述不动产外,暂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已被查明的财产适合在一案中一并处置。故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本案应并入(2023)苏0613执453号中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3)苏0613执453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合并执行后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