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3执4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武宁路2号1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江园1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付工程价款352,311.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2,311.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元,保全费2,287元,由被告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2023年1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账户,因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无法进行冻结;三、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五、本院依法于2023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Q××**、苏FH××**、苏FT××**、苏FL××**汽车各一辆,期限两年,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六、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海门街道通江园19幢101室不动产一处,期限三年,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七、本院依法于2023年3月8日、3月31日、4月26日、5月19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