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2663号
原告:***,女,1950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王平,女,1973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六合桥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葛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平与被告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 卢建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