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商德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5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都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锴,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2月25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云,女,***年10月2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10月2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政法路原建湖县公安局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云、***、建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4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苏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