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万加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845号之一
申请人:万加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46544627,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88号927-929室。
法定代表人:司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5699G,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万加军与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万加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万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凌彦
人民陪审员  任隽红
人民陪审员  陈伟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顾正阳
书 记 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