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571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16幢118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工博园物流中心第(4-8)号)。
法定代表人余长林,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栋,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88号927-929室。
法定代表人司海,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海,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一、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向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归还票据款150万元,具体履行方式: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万元。若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的,则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就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的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负担。(此款已由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直接向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金额。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4、其他。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化市交通运输局享有工程款到期债权,但该工程款现尚在审计中,故对具体金额无法明确。本院现以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冻结。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华栋、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海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华栋、司海、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无锡钜德不锈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3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匡慧敏
审 判 员  周 强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