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万加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476号
申请人:万加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区中南西路88号927-929号。
法定代表人:司海。
被申请人: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万加军与被申请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加军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万加军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家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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