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2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xxx。
法定代表人: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华耀公司确认结欠***借款本金12000000元,该款华耀公司应于2021年4月22日前向***一次性支付。
因被执行人华耀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华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7月19日、2022年1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询查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x元,本院已依法扣划xxx元,扣缴执行费2600元后余xxxx,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
3.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兴化市交通运输局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该到期债权尚不满足支付条件,暂无款项受偿。
三、2021年8月3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公司人员下落。
四、2021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华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华耀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未执行到位xxx4元。本案收取执行费26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在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