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365号
申请人:万加军,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88号927-929室。
法定代表人: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加军与被申请人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加军于2021年3月4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永芳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