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恢593号
申请执行人****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南方不锈钢市场)****(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工博园物流中心第(4-8)号)。
法定代表人余长林,****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执行人****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一、**、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不锈钢有限公司归还票据款150万元,具体履行方式: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万元。若**、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的,则****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就**、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直接向****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终结执行。2020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213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匡慧敏
审判员  周 强
审判员  张 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