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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成永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成永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博成永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在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上选择的交货方式为自提,自提地址就是交货地址也是合同履行地,即山西省**市××区号,上诉人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香河家具城商品买卖合同》交货及验收第1买方自提中,交货地址:山西省**市××区号(虹达酒业对面),则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侵权行为地,故离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