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宏业塔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

建湖县宏业塔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湖县宏业塔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4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建执字第0446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业塔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业塔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车辆分别被冻结及查封,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熊进
审判员殷中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