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34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士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民终5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已将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苏0312执3421号案件。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王松
审判员  郭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