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3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士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民终505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35万元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王松
审判员  郭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