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市云龙区天意钢模出租站、***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3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天意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徐州市大郭庄办事处下河头村。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荣翠,女,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腾龙阁小区2幢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云龙区天意钢模出租站、闫荣翠、滕雪、**、***、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苏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