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5执保45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105财保28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沈阳分行的账户2210000010120100063659存款220305.25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晓冬
书记员  陈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