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金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5财保286号
申请人沈阳金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459026.1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沈阳金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6615492021210193000590)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金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459026.16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15元,由申请人沈阳金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红岩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