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太平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3执保916-1号
申请人辽宁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太平某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太平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11222.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