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香宁华鑫通信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021执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133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香宁华鑫通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T48YN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歙县鸿云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歙县创业孵化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WMJNU3G。 法定代表人:郑林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香宁华鑫通信产业园有限公司、歙县鸿云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被执行人黄山香宁华鑫通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众多,本院决定合并执行。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一方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现已启动涉香宁华鑫通信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评估处置工作,将在资产变现后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给各债权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021执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