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21768号
原告: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美和佳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6月0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