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318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