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318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