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7534号
申请人: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滨海国际企业大道E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8949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大厦B座306-74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1332U。
法定代表人:曾坤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51712.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杭州道支行27×××84账户存款1475171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