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6371号
原告: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融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175室(1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坨工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融地产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