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4784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714.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岩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于卓识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