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02执保414号
申请人:***,乔忠军
被申请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忠军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714.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岩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于卓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