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2执23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2民初4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20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2020)吉0102民初478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吉0102民初47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2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吉0102民初47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